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和发展活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为一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小微企业出具该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擦除企业“信用污点”,助力失信企业“满血复活”。这是该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的创新举措。今年以来,该院已对316名涉企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其中271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累计执结金额5600万余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商丘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企业因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企业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是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希望通过贷款筹集资金恢复生产,但因被采取失信和限消措施,不具备银行贷款资质。主动了解企业需求后,睢阳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及时解除了失信和限消措施,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被执行人摆脱了困境。
本案是该院坚持能动司法,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运用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睢阳区人民法院在了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后,积极组织调解,引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实现良性发展,激励企业加倍珍惜企业信誉,秉承诚信经营理念,依法依规经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良好效果。
古语云:“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诺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亦是“法治中国”“信用中国”的应有之义。让守信者得褒奖,失信者寸步难行应是全社会倡导的风尚。通过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及时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既能减少信用惩戒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帮助企业卸下失信包袱,重塑社会信用名片,同时也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对于以法治力量引导诚实守信风尚,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