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日期:2021-10-19 浏览次数: 浏览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工作部署,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二十三项具体内容。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各类机构定位、服务重点,着力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在内部政策倾斜方面,在原有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的基础上,鼓励银行在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方面对乡村振兴业务予以政策倾斜。

《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围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大信贷和保险服务供给。优先支持国家粮食生产,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进城农民。

《通知》提出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提升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及时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优化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满足县域客户综合化金融需求,提升特殊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通知》提出扩大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针对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定期寿险以及农村意外险等业务。

《通知》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加强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授信效率,以及农险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过渡期内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将脱贫攻坚的经验做法应用于乡村振兴之中。加大对县域产业发展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支持力度,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利率优惠、财政适当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努力完成脱贫地区信贷保险考核目标。

《通知》提出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授信“能授尽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通知》明确了2021年差异化监管考核目标,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各银保监局要因地制宜制定辖内法人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21家会管银行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为不低于10%,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切实将涉农信贷不良容忍度政策嵌入内部考核评价之中。

  二、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

  (三)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积极落实“两藏”战略,重点围绕现代育种、农业“卡脖子”技术、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等农业科技领域加强金融供给与创新,努力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防灾减灾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提高农业生产及抗风险能力。积极支持乡村建设行动,重点服务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农村现代化重点领域,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五)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的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加大对进城农民就业创业与安家落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审慎规范发展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大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建设,鼓励通过“银保担”合作、供应链金融、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激发农村创业就业活力。

  三、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

  (六)提高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有效信贷需求,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定期对辖内各县的信贷资金适配性进行监测,及时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大中型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东西协作,助力把东部地区的合适产业引入西部地区,提升西部县域产业发展能力。鼓励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

  (七)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避免出现新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和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各级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加强对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监管。

  (八)优化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障县域和社区的物理网点供给,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也要避免网点撤并所带来的金融空白、金融排斥等问题。县域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县域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财务咨询等金融需求。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和上门服务,努力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九)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拓展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覆盖面,提高养殖大县的养殖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涉农财产保险,为农业机械设备等提供保险保障。

  (十)提升农村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水平。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鼓励发展针对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健康险在县域地区的覆盖范围,拓展健康险保障内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业务。

  五、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一)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银行业保险业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十二)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十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银行业保险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并对有关政策逐项分类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易地搬迁帮扶后续的金融支持,努力将脱贫攻坚的好做法、好经验应用到乡村振兴之中。

  (十四)支持脱贫地区县域产业发展。加大对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较多的产业努力增加信贷投放,鼓励在脱贫地区探索发展防止返贫险。加强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与创新,参照银行业保险业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政策,制定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措施。

  (十五)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连续稳定,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利率优惠、财政适当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确保应贷尽贷,支持脱贫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十六)完成脱贫地区信贷保险考核目标。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引领,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力争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和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

  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气象、社保等部门的涉农信用信息和风险信息,不断提高涉农金融信息化发展水平。切实提高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努力在信息查询、供需对接、抵押登记等方面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

  (十八)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实现对新型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十九)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净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信用乡村建设,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协助化解农村各类信用风险。保持对农村非法集资的高度预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依托基层党政力量,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积极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村居民的非法集资防范意识。

  八、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

  (二十)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各银保监局要根据辖内信贷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2020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者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二十一)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二十二)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结合不同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特点,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地区选取有代表性的乡镇或县,顺应乡村治理变革,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打造不同特点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样板,形成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从金融供需对接机制、金融机构布局合理性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发力,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从体制机制、产品服务、服务领域、风险分担机制、抵质押方式等方面探索创新,力争打造不同特色的样板。

  (二十三)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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