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按照《平顶山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平信用办〔2020〕6 号)要求,建立完善我市信用分级分类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提髙政府行政监管效能。
二、信用分级分类方法
(一)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主体作出。
(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以10月31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时点数据为基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指标包括减分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高于85分的,为优级,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优秀,信用违约风险低。
85分(含)以下高于70分的,为良级,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良好,信用违约风险较低。
70分(含)以下高于50分的,为中级,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一般,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和不稳定性。
50分(含)以下的,为差级,代表信用主体信用程度很差,存在重大信用风险或为严重失信主体。
被列入失信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直接被评为差级。
(五)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六)各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先前已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领域按原标准继续执行,未开展的领域信用监管评价原则上按总分 100分设计评价模型,评价结果全市统一划分为A (优秀)、B(良好)、C (中等)、D (差)四档,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条件。
三、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
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顶山市政务服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主动推送至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推动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运用,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管理和惩戒。
四、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一)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级各部门通过平顶山市政务服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成。经异议处理完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重新作出评价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对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更新。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信用记录,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组织保障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推进差异化监管有效实施,依据本方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抄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二)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及时归集对信用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的记录。
附件:市直单位分级分类监管领域分工
附件
市直单位分级分类监管领域分工
1、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市场主体领域
2、市文广旅局: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
3、市卫生健康委:卫生场所、医疗机构领域
4、市住建局:住房建设、物业管理领域
5、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领域
6、市烟草局:卷烟零售户领域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劳动用工领域
8、市金融工作局:地方金融组织领域
9、市税务局:纳税主体领域
10、市公安局:所有执法和管理相对人领域
11、市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教师领域
12、市民政局:社会组织领域
13、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系统行业领域
14、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市场主体领域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领域
16、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领域
17、市商务局:会展业、商贸流通领域
18、市生态环境局:环保领域
19、市水利局:水利市场领域
20、市城管局:城市管理领域
2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节约领域领域
22、市林业局:林业管理涉及相对人领域
23、市人防办:人防行业从业人员领域
24、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机构领域
25、市统计局:统计行业领域
26、邮政管理局:快递企业及其网点领域
其他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本领域探索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