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19-12-10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8〕10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有利于加快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有关机关和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整合,并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及时更新。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顶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信用信息以及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也要按照政务或司法公开的规定及时在“信用平顶山”网站公开公示。

(二)继续建设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掌握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查询公示、协同办公、联合惩戒等功能,与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等行政管理各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需求,面向政府和社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企业信息自主申报、异议处理等服务。

(三)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网络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关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价的除外。

、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四)明确使用范围。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可以通过“信用平顶山”、“信用河南”、“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获取相关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信用报告和相关证据应与其他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文件一并保存。

   (五)重点应用领域

1、政府集中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事宜时要将参与投标的企业、自然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3、工程建设招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中,各级住建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主管部门要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双方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

5、食品药品招标采购。由食品药品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6、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主体资格时,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金扶持参考依据之一。

7、金融监督管理。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查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等事项中,应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并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9、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各评优评先和审验部门应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10、对社会法人、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资质审核或认定各有关单位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1、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在研究事业机构编制时,应当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配置事业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之一。

12、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资金发放等工作中,各级住建、房产、民政等相关单位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13、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在互联网组织或企业的服务经营中,各有关部门要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业准入和业务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14、社会组织登记。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单位或个人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15、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16.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加快推进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促进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六)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七)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在平顶山市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备从事企业信用评价业务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条件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八)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企业自主组织的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济决策、人员招聘等企业活动中,将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防范经济活动中的经济风险。 

、健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九)健全奖惩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利用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领域联动应用共享。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十)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在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全省一体化的联合奖惩系统,实现“逢办必查、逢报必查”,并将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社会主体,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优化检查频次,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强化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主体责任。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事项,抓好工作落实。

(十二)加大考核力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各相关单位要将本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具体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加强责任追究。对未查询信用记录和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出现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平信用办[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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