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 浏览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

  《办法》要求国有企业、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据悉,《办法》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情况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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