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推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承诺制
来源: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管办 发布日期:2024-05-07 浏览次数: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近期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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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在参加评标活动前须签署信用承诺书,公开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主要两个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不存在随意泄漏参加评标信息,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向投标人暗示或者诱导作出澄清、说明,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遵守评标现场纪律,不擅离职守;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保密,不采取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不向任何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超额索要评标劳务报酬,不接受、不索要有可能影响公正参加评标活动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不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等九种情形。

 另一方面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倡的正面行为,主要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独立身份履行评标职责,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否决意见;在评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招标人、有关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自觉接受对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积极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投诉处理等四种情形。

信用承诺函的推行,将对评标委员会公平公正开展评标工作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不按照要求落实评标委员会信用承诺制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及代理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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