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发布《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6-13 浏览次数: 浏览

近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工作指引》(试行),积极践行2024年河南法院系统10项爱民实践承诺,鼓励支持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城市信用环境建设。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工作指引

为鼓励和支持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范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工作,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修复范围

针对已被鹤壁两级法院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符合法定情形,失信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修复效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的,相关失信信息仍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内,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三、修复条件

未设定失信纳入期限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人民法院以终结方式报结的,可以不作必须删除失信信息的要求。

设定失信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失信信息将自动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统一信用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申请或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申请书;

4.与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或履行完毕证明、终本裁定、终结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受理破产裁定、再审裁定等。

六、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七、申请复议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八、其他

关于失信纳入期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附:1.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申请书样式

       2.鹤壁辖区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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