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不及时处理,法院强制执行又拒不履行罚款义务,3月27日,平顶山市将首批7名因交通违法不及时处理的人员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信用惩戒。这也是平顶山市公安局联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首次对交通违法不及时处理的人员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据介绍,今年1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平顶山市公安局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拒不履行法院行政裁定的首批7名交通违法者,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7名失信人员均属在2016年驾车行驶中交通违法,被交警当场查获,受罚金额多的1000元,少的200元。
2016年5月30日15时许,聂钊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舞钢市产业聚集区经四路腾舞钢铁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舞钢交警大队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舞钢交警大队对聂钊明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现场处罚决定,但聂钊明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舞钢交警大队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但聂钊明在被催告十日内仍未履行罚款义务,2017年2月2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下达了行政裁定,裁定送达后聂钊明拒不履行罚款义务,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对其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平顶山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列入失信名单后,这些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同时予以限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