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然而,个别人员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甚至拒不配合疫情管理措施,最终受到警示教育。
10月22日,在县行政审批大厅发生一起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事件,薛店镇王某在进入大厅时,经工作人员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发现其健康码为黄码,工作人员让其静候等待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该名人员在等待期间拒不配合,私自逃走,随后被到来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强制带至集中隔离点,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按照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面前拒不配合,带来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更有可能是牢狱之灾。人民健康是大事,疫情防控无小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在举国抗疫的关键时期,千万别去触碰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要积极配合好相关工作人员疫情管理措施。请大家继续保持高度的防护意识,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持科学配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如非必要,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尽早全程接种新冠疫苗,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让我们携手同行、齐心协力,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早日迎来这场战“疫”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