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信用措施运用的通知
来源:财金信用科 发布日期:2022-09-09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措施运用依法合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避免信用手段泛化、滥用,按照国家、省发改委最新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清理

请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见附件2)等文件要求,对出台的涉及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等信用措施的制度文件,不得擅自扩大失信行为认定范围,不得随意增加失信惩戒措施力度,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均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建立审查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信用措施审查机制,各部门出台与信用相关的奖惩措施前须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涉及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信用政策,须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确有必要实施的,须征求同级司法部门意见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严肃追责问责

国家发改委将利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方式进行抓取,若发现出台不当适用信用措施的政策,或对相关舆情处置不及时的情况,将按照“一案例、一通报”的方式向全国进行通报,并建议同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政策出台部门责任。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9月13日前,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将扫描件发送至pdssfgw@126.com。

联系人:缪涛、鲁尧堃 联系方式:2665883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

2022年9月9日

关于规范我市信用措施运用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