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信用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0-02-20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的通知

平信用办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信用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平发改财金信用[2019]329号)等文件要求和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的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全面掌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状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加强信用监管工作

要做好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为复工企业创造好的信用环境,重点抓好各行业各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防止发生各类有影响的失信事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建立在线信用修复渠道

推动不见面信修复,通过网络、电话“预约办理”等方式接受企业申请资料,在线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分流办事群众,避免发生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联合奖惩力度

防疫期间,对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捐款捐物支援防疫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平顶山市疫情防控工作信用红榜名单”。

防疫期间,对有故意隐瞒病情、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恶意传播疾病等行为的;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或者实施伤医、医闹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有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平顶山市疫情防控工作信用黑榜名单”。

对于全市范围内列入“平顶山市疫情防控工作信用红黑榜名单”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逐级推送至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系列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黑榜名单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红榜名单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传播,加强社会诚信意识,同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和完善一线防“疫”人员信用评价库。

“疫”期间,要全面梳理和采集一线防疫人员各类信用信息,并将信息作为优良指标,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可申报良好信用信息的一线防疫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线医务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志愿者等各类战“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种类型:

1)参加湖北疫情防控及其他地市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信用信息;

2)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干警、交通管理人员、市场监管等信用信息;

3)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的志愿者信用信息;

4)参与维护城市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防疫的后方支援、舆论引导、信息统计等保障人员信用信息;

5)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

6)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在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法人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7)参加防疫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县)表彰的个人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共青团、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直其他有关单位)

六、加强抗击疫情和防疫知识的宣传

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专栏中加强疫情和防疫知识的宣传,突出报道防疫先进事迹,注重挖掘诚实守信先进个人。全市信用工作者要规范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有效放大正面声音,敢于同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不良行为斗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联系人:李滇生 联系电话:0375-2665883)

 

 

平顶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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