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双公示”信息补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4-06-04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双公示”数据瞒报率、迟报率清零,提升“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水平,确保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事项顺利实施,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定于6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双公示”信息补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报时间

6月3日至6月23日。

二、安排专人负责补报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抓紧全面梳理本地本部门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照“双公示”数据标准,将漏报的“双公示”信息汇总后严格按照补报时间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报期外报送的“双公示”漏报信息将作为“迟报信息”纳入统计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报送范围。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需上报;处罚类别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和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上报

(二)准确填写“公开范围”。在上报主体类别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双公示”信息时,“公开范围”应当为“社会公开”,因“公开范围”填写错误产生的漏报瞒报数据不予核减。填写为“政务共享”或“授权查询”的信息,数源部门必须出具不应公开公示的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依据,相关信息将不再报送至国家平台,针对该问题请逐一排查,如“公开范围”填写有误,应更正后重新进行报送。

(三)规范处罚类别。当处罚类别选择“其他”,备注中应加上具体的处罚类别且确保填报内容准确、规范,避免信息公示错误。

(四)确保决定机关名称和代码填写一致。规范填报“双公示”决定机关的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避免上报信息时决定机关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对应,导致信息公示有误。针对此类问题,应规范后重新报送覆盖旧数据。(覆盖规则:行政处罚按照“主体名称+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书号”进行判断;行政许可按照“主体名称+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书号+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判断,若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误,则无法直接上传覆盖,需要通过主动异议进行更正。)

(五)避免重复报送。补报时应加强数据校验比对,已报送的“双公示”信息无需二次上传,避免由于个别字段不一致导致信息重复公示,产生有效异议。

“双公示”工作是依法治市、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双公示”工作的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确保本次“双公示”信息补报工作取得实效。补报工作结束后,市信用办将加强对2021年以来“双公示”瞒报数据的抽查力度,对于发现仍存在瞒报现象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单位,市信用办将采取实地督导、在各项考核中加大扣分力度等措施。


 联系人:市营商信用中心  罗同刚 2665897

               市发展改革委     鲁尧堃 2665883

2024年6月3日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双公示”信息补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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