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我市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质效的通知
来源:平顶山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4-06-06 浏览次数: 浏览

平信用办〔2024〕4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4〕110号)、《关于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办财金〔2024〕30号),提升我市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服务效率,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重建重塑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本通知中,信用修复是指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达到最短公示期后,向作出行政处罚单位或者公示该处罚信息的平台网站提出申请,终止该行政处罚公示的活动。

一、作出行政处罚时,信用修复主动告知

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和“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警告、通报批评)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附件1),告知当事人享有信用修复权利和具体修复流程(附件2-3),并填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单》(附件4)。让市场主体厘清信用修复流程,知晓需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避免一件事多次办,引导其主动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相关规定,增加或者调整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回执单的格式和内容。

2024年6月底前,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各级各部门全面建立一处罚一告知“两书同达”制度,设置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新增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率达到100%,被处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知晓率100%。

二、满足处罚修复条件后,信用修复一次办结

目前,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省级层面已建立信用联合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任一方中完成信用修复,另一方自动撤销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修复联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历史存量信息,于5月20日前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管理-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修复模块录入系统,对于新增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均应通过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修复模块受理、审批。

对于非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市场主体可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信用中国网站自动将修复结果同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销公示,确保市场主体就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事项只跑一趟、一次办结。

三、处罚撤销变更时,主动修改公示信息

行政处罚主动撤销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撤销或变更处罚公示,申请材料应包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规定主动撤销或变更相关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领域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常抓不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分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大培训宣传。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将定期组织信用修复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信用修复的政策知晓度、业务熟练度。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在审批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加挂信用修复窗口,接受市场主体现场咨询、主动介绍修复流程等。鼓励各级各部门通过审批大厅、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和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宣传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三)加强考核督导。市级层面将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市年度考核中。市发改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部门,就各单位信用修复办理情况,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工作,持续提升修复服务质效。

为方便后续沟通,请各单位指定信用修复工作负责人,于5月17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反馈至邮箱:pdssfgw@126.com。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缪  涛  2665883

市市场监管局    李亚涛  2588126

市营商信用中心  赵  磊  2663986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模板)

2.“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4.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模板)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关于提升我市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质效的通知(平信用办〔202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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