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顶山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平发改财金 发布日期:2021-01-21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开展平顶山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附件1,豫发改财金〔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拟对我市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2021年1月底前。

   (一)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统一格式,市各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现行的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附件2),全市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于1月25日之前报送市发改委。

   (二)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台账基础上,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分别对本部门和辖区内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各部门不得新出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附件3,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至2021年一季度末。

   (一)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牵头部门要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于3月15日之前报送市发改委。

   (二)建立督导机制。4月起,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持续更新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并按月(每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对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持续开展跟踪督导,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三、至2021年底。

   (一)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于2021年10月20日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向市发改委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失信约束清理规范工作和后续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对具有充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的措施制度要继续抓好落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拟新增失信约束措施,可通过地方立法、行业专项立法或增加相关信用条款等方式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法制保障。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发改委将建立清理规范工作月度通报机制,重点通报未建立台账、相关措施应纳未纳、新出台不符合要求的措施、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等情况,并将采取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营商环境评价、政务诚信监测等指标体系,必要时将对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向市政府报告。

以上各项工作报送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反馈市发改委财金科,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联系人:宋震宇   2665883  13643759551

        鲁尧堃   2665883  13837723767

邮箱:  pdssfgw@126.com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式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平顶山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pdf


 

                                                          2021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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