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平顶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 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 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 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 发〔2014〕21号),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 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 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 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

(二)主要原则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纳税信用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严格按照标准和流程,认真细致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复评修复及 结果应用工作。

二、主要任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 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6.严格按照《多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要求开展A 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工作。

(二)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 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 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适用A 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应依法从严管理,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适用   级纳税人的管 理措施。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

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 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 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 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五)积极配合本级信用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适时对外公示纳税信用“红黑榜”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纳税信用评级工作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税务分类服务和管理、税收优惠政 策落实,在社会公共服务、融资和招标等方面的应用,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已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 的重要资产,所以纳税信用级别越来越受到纳税人和企业的关 注。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 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 防范和控制纳税信用管理风险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和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纳税信用评价和应用工 作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级别调整、加强结果审 核、强化内部监督,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不断提升纳税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落实政策,做好纳税信用级别认定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 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税务总局公 告〔2014〕48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为进一 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 的公告》(2018年第 8号)。纳税信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 关文件精神,做好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补复评及修复工作, 特别是要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金税三期系统信用管理模块已经设置了 局领导复审环节,严格审核指标调整原因是否合规,对扣分或判 级指标调整原因描述不清楚的均可溯,从而进一步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的监督力度,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四、规范结果应用,做好纳税信用激励惩戒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税务总局按照“褒扬 诚信,惩戒失信”的精神,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 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 40号),对纳税信用级别不同的企业实施了分类服务和管理, 包括对A 、B级企业的激励措施,对C 、D级企业的惩戒措施。 公告中所采取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大部分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加 以数字化管理,但仍有部分措施依靠工作人员的判断完成,各单 位还可以在相关文件的规定范围之外,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 内,依托本单位服务资源和管理手段,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企 业提供更多激励服务或采取更严格的惩戒措施。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听取和审议研究年度纳税信用 评价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根据纳税人 信用信息,视情节实施联合奖惩,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 中的重要作用,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强化风险防控,做好信用管理考核评价

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涵盖 了信息采集、级别评价、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全环 节,各单位严格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 的总体思路,执行评价规则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 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及时解决纳 税信用年度评价、补复评、信用修复、结果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复 杂问题和纳税人提出异议。各单位要注重及时处理待办事项,确 保补评、复评、修复、动态调整等任务按时办结,定期分析核查 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发现征管执法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向局内相关部门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措 施,认真落实内控要求,通过内控平台等方式强化对纳税信用管 理全过程的监督,及时排查纳税信用管理风险点,不断完善内部 风险防控措施,对督察审计、巡视督导发现的相关问题,要提出 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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