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20-10-30 浏览次数: 浏览

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 规定,现就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记录,是指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平 台发布的信用信息;信用报告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 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

二、在平顶山市交易机构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应当查 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

四、各单位应当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招标(采购)资格审查、评标(评审)加分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评标(评审)加分项应用的,信用加分最高不超过总分的 5%。

五、被有关机构列入失信名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禁止参 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禁止被有关机构列入失信名录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

七、各行政监督部门应积极探索信用信息的应用方式,并在 投标保证金缴纳、政府采购项目融资等工作中积极实行信用差别 化管理措施。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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