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资源 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 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 规定,现就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记录,是指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平 台发布的信用信息;信用报告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 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
二、在平顶山市交易机构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应当查 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
四、各单位应当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招标(采购)资格审查、评标(评审)加分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评标(评审)加分项应用的,信用加分最高不超过总分的 5%。
五、被有关机构列入失信名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禁止参 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禁止被有关机构列入失信名录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
七、各行政监督部门应积极探索信用信息的应用方式,并在 投标保证金缴纳、政府采购项目融资等工作中积极实行信用差别 化管理措施。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