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201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平顶山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诚信平顶山”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推动平顶山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基础。为加快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信用平顶山”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10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平政〔2016〕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果,初步形成了“信用平顶山”建设的组织保障体系,成立了平顶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信用平顶山”建设的领导机制和组织架构不断完善。信用政策制度逐步健全,出台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2010〕21号)、《平顶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信用〔2015〕2号)等一系列文件。工商、税务、环保、质监、商务等重点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断完善。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取得初步成效,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失信违法行为遭到惩戒遏制。诚信企业示范建设“百千万”工程活动深入开展。各部门、各行业积极组织“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深入人心,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十二五”时期,我市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但同国家和省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基础薄弱、建设任务艰巨,一些重难点领域亟待突破。一是各部门、各行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还不完备,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处于分割孤立状态,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和共享平台尚未形成;二是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不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三是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违约行为屡禁不止,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有待改善;四是信用服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建设专业人方缺乏;政务诚信、司法公信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二)面临形势
1.国家进一步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等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市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和推进城市现代化的关键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可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交易行为的社会机制、管理制度以及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改进城市治理方式,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是形成以创新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建成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完善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要求。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中的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互信,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幸福安康的需求。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加强政策支持为保障,着力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程,全面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形成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原则
政府带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健全制度和标准,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按照“先基础信息后行为信息,先机构信息后个人信息,先独立运行后联合运作,先试点示范后全面推开”的路径,统筹各部门、行业和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局,系统规划,精心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应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体系,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依托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业和地区间信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主要目标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两个阶段:
2016—2018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到2018年,地方性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基本形成;包括“一网三库一平台”(一网指“信用平顶山”网站,三库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一平台指全市统一的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成并有效运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重点行业、领域得到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形成并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诚信宣传教育、诚信文化建设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明显提高。
2019—2020年为完善提升阶段。到2020年,体系完善、功能齐备、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制度健全、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稳健运行,信用产品和服务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成果显著;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失信行为得到有效惩戒和制约;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政府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健全依法行政推进机制。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
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政府要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切实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坚持诚信施政,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增强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加强各级各部门沟通协调,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政府要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各级政府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开展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三)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制度。各级政府要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切实履行各类合同。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各级政府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统计部门要履职尽责、科学调查、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大力发展各类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地方保护主义措施。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约束,规范政府各项财务支出,提高透明度。加快建立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的政府举债机制,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和信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人大加强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政府预算决算、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执行等的监督检查。支持各级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发挥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健全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完善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编制公务员守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有效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条件,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强化守信自律,实施分类监管,促进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动态记录、更新、维护和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披露和曝光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失信行为。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车辆、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爆破企业或单位等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进产品质量领域信用建设。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推动产品质量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异地查处和责任追究。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实施质量诚信分级分类管理,健全质量诚信奖惩机制。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和抽查力度,加快完善12365、12331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商贸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企业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加强对外经贸信用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发展商业信用与消费者信用。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规范流通领域信用秩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效打击经营者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等各类垄断行为。加大对仿冒侵权、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合同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金融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实施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考评和奖惩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推动金融行业及从业人员守信自律。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将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建立诚信合规经营长效机制。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金融行业诚信教育培训。发挥新闻媒体、会计审计、监管部门对金融业的监督职能,营造守信自律的行业诚信文化。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税收信用数据库。依托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完善全市各类纳税人的诚实守信和偷逃骗税记录,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人行、工商、住建、人社、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推进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和分类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和发布制度,加强全市税务领域信用分类动态管理,纳税人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对高信用纳税人给予便利优惠,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发挥税收信用评价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推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引导经营者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实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对商业零售、电信、烟草等明码标价普及率较高的行业和单位,着重提高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体系。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降耗增效机制和成本价格管理制度。完善全市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和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做好价格信用信息披露和价格政策公示工作,开展价格诚信单位、明码实价示范店、示范街等创建活动,推动实施价格诚信奖惩制度。
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重点部门、行业和领域的价格违法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和规范,抓好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低价倾销、虚假促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并对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完善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完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协作联动等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强化价格反垄断执法。依法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垄断案件开展调查,严肃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分行业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调研和反价格垄断宣传,预防价格垄断。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信用信息记录与交换共享。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供货、机械制造、施工图审查等工程建设主体及其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建设完善市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和应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失信“黑名单”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推行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集中披露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信息,加大失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惩戒。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记录。制定完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对失信、失范行为单位和人员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扩大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
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互通共认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信用信息记录与交换共享。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设计、监理、施工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实现部门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统一,并逐步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用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实施信用分类考核监管。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规章,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监管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制订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管理规范,以及信用保护、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等实施细则。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网店实名制度以及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评价、改进体系,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建立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共享。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
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制订相关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标准,着力提高信用评估服务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加大电子商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侵犯知识产权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和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构建统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直接挂钩,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律师类、公证类、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第三方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会展业诚信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活动,开展分行业、领域的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宣传诚信模范企业,曝光典型失信案件,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环节强化诚信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
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发展。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物业、铁路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及高管人员自身信用建设,对失信企业及高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五、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营造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社会氛围,着力推进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制定社会办医投资主体、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指标,全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
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过度医疗、收受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加大对恶意占用医疗资源、恶意拖欠医疗费用、在医疗场所实施暴力行为、扰乱医疗秩序、影响患者就诊秩序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强药品安全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全面推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加快推进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保障性住房等专项救助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管,将具有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房等行为的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做好已获得社会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监管执法,规范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加大对各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依法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覆盖全市的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记录,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高管人员的劳动保障信用档案数据库。
落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出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对具有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组织劳动保障诚信宣传教育,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劳动者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的新局面。
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等。
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
建立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招生录取、助学贷款、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伪造学历、伪造职称、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考试招生违纪舞弊、骗取或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文化领域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领域信用评价。依法制定并落实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
加强体育领域信用建设。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推进旅游行业信用建设。制定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行政、司法保护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
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鼓励市内各行业、各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加强我市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建设。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推进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机构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气候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八)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平台,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自然人信用建设
健全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系统。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人员信用记录,建立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网络文化和网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网络信用建设法律保障,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逐步落实网络和域名注册实名制,提高网站备案信息的准确率,教育和鼓励广大网民守法诚信上网用网,倡导和培育网络文明诚信新风。
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和网络信用档案。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网民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档案,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网民的网络信用等级和社会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
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开展网上生态专项整治工作,将散布虚假谣言、造谣传谣等信息和实施网络欺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网络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将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并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六、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法院公信建设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利用法院政务网、12368电话热线、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完善上网审核程序,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及时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加强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建设。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庭审直播。
全面推进审务公开。完善法院政务网、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法院工作信息,持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法院重要工作状态,接受公众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检察公信建设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
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强化案件管理,健全完善检察官办理案件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案件质量管理评查制度、业务点评分析制度等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案件流程监控、超期预警提示等同步监督工作。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领域案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规范执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促进诚信建设。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加强对查询结果处置情况的反馈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加快公共安全信息整合应用。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
加强交通信用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加强消防信用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定期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推进规范诚信执业。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六)健全促进司法公信制度基础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完善司法公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论监督。
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行业、县(市、区)信用信息系统,完善金融征信平台,培育发展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与交换共享。
(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在工商、税务、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民间融资、医疗卫生、法院审务等行业,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查询服务。
加快县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归集、整合本辖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加快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查询服务。
建设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全面推动行业、市、县级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构建自然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建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平顶山”网站,完善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功能,实现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
(二)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持续采集、更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平顶山市金融信用信息,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推动村镇银行、公积金中心、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扩展金融信用信息应用。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建立全市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中使用非金融信用信息资源,全面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推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各地、各行业要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推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行业、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数据。
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鼓励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四)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以需求和应用为导向,推动各部门、行业和地区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风险分散、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加强信用信息分类分级管理,推进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及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互联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八、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着力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实施八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将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应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并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范围。
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推进“互联网+政务”。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等新平台开展政务在线服务,改善用户体验,拓宽政务信息传播渠道。
(二)信用产品运用工程
加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制定政府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指南,明确政府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及方式,推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公务人员招录、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产品质量、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研、补助发放、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探索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加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在社会生活和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加快探索以市民“诚信卡”、信用积分为基础的信用产品,加大信用产品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公共交通、网络支付、旅游等民生和社会领域的推广应用。
加大信用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高管人员招聘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扩大信用交易,鼓励个人扩大信用消费。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主动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结合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信用体系示范试点创建工程
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示范创建经验。支持示范试点率先建成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打击力度。
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示范试点。以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社会保障和劳动用工、旅游、电子商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率先查询应用信用记录,试点推行第三方出具信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市场推出和行业禁入制度。
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建设“百千万”工程活动,在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开展信用创建。鼓励诚信创建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和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提升企业诚信意识,优化商务诚信环境。
(四)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工程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分部门、分行业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文本,明确承诺内容、格式、程序、监督考核等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惩戒和制约。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强化市场主体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加快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我市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探索建立“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提升监管效能。
健全市场主体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失信“黑名单”、在线失信投诉举报等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健全小微企业征信体系。推动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整合,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探索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鼓励评级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和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
健全信息共享与应用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逐步纳入政务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以及融资需求信息,构建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逐步推广使用人民银行开发的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和共享信用信息,通过统一征集和整合,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守信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推动小微企业诚信建设示范。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农村信用数据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
健全农村信用建设体系。整合各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力量,建立健全符合当地特点的农村信用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完善政策支持机制。重点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技术服务、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七)信用人才培养工程
推动信用高等教育。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课程,从国内外引进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教师,充实研究和师资队伍。
建立信用人才专家库。培养信用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建立完善信用专家人才信息库,提高全市信用建设人才队伍素质,形成基础雄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信用人才发展体系,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
推广信用管理业务培训。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业务培训。推进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
(八)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弘扬诚信道德。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道德风尚。
普及诚信教育。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在中小学教材、职业技能教育、岗位培训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
推进诚信文化建设。谋划建设一批信用文化示范项目和信用教育培训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诚信文化基地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诚信文化宣传和教育品牌。加强信用治理研究和信用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诚信建设的促进作用。把诚信建设作为推荐全国、全省、全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测评的重要内容和评选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诚信建设贯穿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鹰城建设全过程。
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人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组织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安全生产月”、“网络安全周”、“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类道德模范评选和身边好人推荐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加大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力度,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九、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要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信用信息标准体系为切入,以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加强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和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为支撑,构建系统完善、运行安全、联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
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本辖区、本行业信用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研究制定信用建设的配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制定出台自然人、社会法人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建立各行业失信主体“黑名录”制度。
(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完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动落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完善守信激励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物质奖励和政策支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的支持激励政策,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得到实惠。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在许可准入、用地审批、环评审核、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税扶持、政府采购、社保监管、人事考试、通关退税、商标注册、招投标管理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惩戒。
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发布失信“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披露和曝光失信行为,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对违规失信的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举报问题。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投放、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核保核赔、利率差别化待遇等方面加强联动奖惩。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常态化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在部分领域试行信用修复管理,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出台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我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建立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档案,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机制,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和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推动组建我市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十、完善政策实施保障体系
(一)健全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加强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要明确职能部门、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共信用信息整合、交换、共享和向社会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全市性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规划任务,制定地区和行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地和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出台专门考核办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查考核。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在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开展诚信宣传报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强化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