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平安监管[2016]235号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现将《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2016年12月9日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顶山市安监局以及平顶山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安监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政策法规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对外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安监局网站,查询安监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单位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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