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平教师〔2017〕14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农社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培育求真务实、勤学善思、诚信守纪、廉洁自律的师德师风,树立人民教师良好形象,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平顶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平信〔2015〕2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教师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教师个人信用建设是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助力全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的迫切要求。教师的个人信用直接关系到学校德育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公民社会道德建设。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教师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教师个人信用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不侮辱学生,不体罚和不变相体罚学生;
(二)为人师表,尊重家长,不索要和不接受学生、家长财物;
(三)不参与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不败坏教师声誉;
(四)在职称申报、科研、学习培训中,端正学术态度,遵守学术规范,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的学术、科研成果;
(五)在评选优秀(先进)个人、绩效考核、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用(聘任)、干部选拔、人员录用中,实事求是,不虚报业绩和数据、不伪造学历(学位)和证明材料;
(六)自觉遵守教育部等部委《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不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
(七)不违规向学生推销或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
(八)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
三、建立教师个人信用制度
(一)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教师个人信用档案主要记载内容包括:教师履行师德规范、教师个人信用要求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教师个人信用档案记载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填写,经教师本人确认签名,存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中。在教师评选优秀(先进)、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聘用(聘任)、学习培训等方面,要充分运用教师个人信用档案的记载结果。
(二)教师个人信用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分年度公示和推荐公示。年度公示指年底公示一次;推荐公示指推荐教师参加评选优秀(先进)、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聘用(聘任)、学习培训等进行公示。采用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形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教师个人信用警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警示制度。对教师存在的个人失信行为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学校要进行提醒告诫,及时予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防微杜渐;对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且屡教不改的教师要给予书面警告。学校要做好与被警示人告诫谈话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经教师本人确认签名后,存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中,切实加强教师个人守信自律教育。
(四)教师个人守信践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推行教师个人守信践诺制度。采用面向教师、学生、家长和群众开展教师个人信用践诺签名活动,强化教师个人守信自律。
(五)教师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教师个人信用作为教师评选优秀(先进)、师德考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聘用(聘任)和学习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教师个人守信激励制度。在教师评选表彰、职称评定、考核考评、聘用(聘任)中,坚持以符合教师个人信用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原则。
2.教师个人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的,学期师德考评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当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资格;对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科研成果,伪造学历(学位)和证明材料的,按规定取消其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撤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对严重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辞退、取消教师资格处理。对教师师德问题突出、严重失信且管理不当的学校,要对校长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学校要切实把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摆在师德建设和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首位;把教师个人信用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结合各地各学校实际,迅速制定执行方案,成立教师个人信用建设专责小组,认真抓好落实。市教育局成立以分管人事师训工作副局长为组长,人事科、师训科等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个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训科,负责日常事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学校要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和校园宣传栏等阵地,深入宣传教师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各项制度,召开全体教师动员大会,加强学习和落实各项制度。要把教师个人信用建设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分层次、多渠道对新任教师、在职教师开展教师个人信用教育。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广泛动员广大学生、家长和群众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监督。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