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务诚信履约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来源:中宏网 发布日期:2023-09-11 浏览次数: 浏览

近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举措相继出台,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着,8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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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意见》和《通知》中对政府失信行为治理工作的重视,本网记者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志勇教授、唐莹副教授和张兴敏副教授。他们一致认为,上述政策措施聚焦政府诚信建设和诚信履约机制更具现实操作性,充分体现政策连贯性。

  政策的操作性更强了

  在唐莹看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的源泉和基础。在世界政治经济动荡时期,政府公信力、政府信用是保障经济复苏发展的执政之基。2014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其中,政务诚信是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和政府公信力的基石,是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表率,也应当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2016年,政务诚信建设的首个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围绕基本原则、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政府信用管理体系以及重点领域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加强政务诚信提供了建设方向和基本框架。但在过去近十年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为重点内容,主要围绕企业、个人开展各类公共信用评价和诚信建设活动,在政务诚信领域一直未出台操作性的建设文件。

  围绕《意见》的核心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通知》中进一步细化对政府失信行为治理机制的细则,其中包括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

  在充分发挥对政府失信行为惩戒效能方面,《通知》提出,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心剂

  对于《通知》中提出的具体措施,张兴敏分析指出,《通知》是深化政务诚信建设的助推剂。对《通知》提到“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并从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三方面明确了推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建设方向。

  《通知》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心针。政府诚信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政府失信行为将严重损害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实上,信任存在螺旋效应,一旦企业和社会对政府承诺缺乏信心,将导致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快速下降,阻碍经济发展,而政府想要采取措施重新挽回声誉则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信任一旦被破坏就很难重建。此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围绕财政税收以及金融领域,此次从政府诚信建设出发优化营商环境,可谓瞄准民营经济发展土壤中的关键环节,乃治本之策。

  此外,在完善对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提振民企信心,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在李志勇看来,《通知》明确了四类典型的政府失信行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围绕六大领域的合同履约明确了政府违约失信范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并针对如何认定政府的违约失信行为、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以及政策落实保障等,对政府诚信建设和诚信履约机制的工作落实提出了明确指引。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营商环境评价、高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地方政府债务等失信惩戒措施,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从根本上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完善信用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起到哪些方面重要作用?

  李志勇表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可以促使政府部门更加重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在履行合同和承诺时,应当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提供相关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政府部门加强自身诚信履约能力可以增强民营企业对政府的信心。政府部门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或承诺时,要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履行责任,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样可以增强民营企业对政府的信任,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方面,政府要坚守信用,不随意变更政策或规定,不擅自撤销承诺,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另外,在增强市场竞争公平性上,相关政府部门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不给予特殊优惠或歧视待遇。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干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民营企业提供公正的竞争环境。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增强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公平性,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近年来,已有安徽、江苏、山西、河南等地围绕公共政策兑现、政府投资领域拖欠问题等领域开始积极推动政府诚信建设。未来,按照《通知》精神,在实践过程中围绕违约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开透明、责任主体、认定边界,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与落实,还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思考与探索。此外,还可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诚信建设,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行为,提高建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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