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推动信用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性
来源:中宏网 发布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 浏览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王伟的发言:

  在这里,我作为法律人,想重点谈一谈我对信用建设法治化的一些认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章就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这个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大法治问题进行了安排。

  在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也同样将法治作为我们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这个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也是其中应有之意。

  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应该看到,从本世纪初开始,我们开始大规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成效非常显著。但是当前,社会信用的法治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据。

  在现实当中,社会信用的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缺乏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出现了一些“泛信用化”的问题。

  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中折射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呼唤法治的回应。在当今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所要建设的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法治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2024年,《社会信用建设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社会信用法是将诚信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直接体现,其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当前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以此增进社会的信任和信用。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安排和部署,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个方面是从政策化向法治化的转变。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法治化程度明显不足。集中体现为:“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立法欠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有强烈的“政策推动”特点。近年来,为了推进诚信中国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大量的指导意见及政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35号文)、《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49号文)等等一系列大家耳熟能详的重要政策和文件。同时,地方也发布了为数众多的政策性文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实践。这些,都意味着社会诚信已经从一个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一个运用制度和政策来推进的治理方式。

  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乃至于未来的法治化,都将是我们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我们说,政策固然重要,但政策也有很多局限,比如说不够严谨,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法律后果不够清晰等等。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中的诸多重要措施,最终都要归化为法律的规则。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政策化向法治化演进。

  第二个方面是确立法治权威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立法方面不断进步,中央和地方也开展了相应的立法。

  在中央层面,诸多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信用建设的相关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等。除此之外,国务院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用的法律基础。同时,地方信用立法非常活跃,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立法。

  目前,陕西、内蒙古两个地方开创了双条例的先例。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信用建设的实践,为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立法,尽管目前各类立法数量不少,但是仍存在着“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规则不统一、治理功能不足等缺陷。

  所以,在当前顶层法律设计方面,要制定一部社会信用基本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和龙头法,这是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

  第三个方面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改革措施,进行了专门的安排和部署,尤其突出要加强制度建设。

  大家知道,法律可以说是最为重要、最为权威、最为严密的制度,也是制度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所以当前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就要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实现法治化。社会信用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把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当中,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实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法治要求不吻合的问题,如“泛信用化”,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根据不足,某些领域的“黑名单”过多过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调整方式,保障私权利,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

  所以,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最终实现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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