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权利重构治理信任:“信用代证”改革的数权逻辑与政策建议
来源:中宏网 发布日期:2025-11-11 浏览次数: 浏览

“信用代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是指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这看似是一项简化流程的便民措施,实则蕴含着治理模式的深层变革:信用数据正在被赋予传统纸质证明权力,成为新的信任锚点。

  传统证明模式下,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信息掌握相对分散,各部门基于自身职能产生和管理信息,市场主体为证明自身状况,必须逐一获取各部门的纸质证明,本质上是公章权力对纸质材料的独占信任。这种模式下,信任的载体是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信任的来源是行政权威。

  “信用代证”改革用共享的公共信用记录替代证明,把“群众跑腿”转为“数据跑路”。更深层的变革在于,数字权利正在重构治理信任机制。基于数据的信用记录不再依赖纸质公章流程,而是通过多源数据验证建立可信关系,由一对多转变为多对一。信任的载体从纸质证明转向数字报告。这一转变标志着治理的变化:从基于公章的信任转向基于数据的信任,从繁杂的纸质证明转向数字动态记录,从分散的确认转向集成的画像。

  从数据要素角度看,“信用代证”改革实现了政务数据从“沉睡资产”到“活跃要素”的转化。长期以来,各部门积累的大量信用相关数据有待进一步整合,数据价值无法充分释放。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了数据壁垒,实现了数据要素的规模化配置。这种配置遵循了数据要素的基本经济学规律,数据的价值在于使用而非占有,在于流动而非静止,在于组合而非孤立。专项信用报告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等信息,通过多维度数据的融合,产生了“1+1>2”的价值增值效应。

  目前,信用报告数据使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将数据质量责任精准定位到具体部门,数据异议反馈机制初步形成了质量监督的闭环。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数据要素的高质量供给,为基于数据的治理决策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和制度保障,确保申请主体报告用好、好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信用报告的有效性背后是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相关法律制度仍有完善空间。信用报告作为法定证据的采信标准、责任边界尚未完全厘清,部分案件对信用报告证据效力认定存在分歧。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模式,建议进一步推进信用报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项信用报告与传统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行政机关体系内要建立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规定和奖惩措施,保障信用数据能够有效流动起来。明确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数据资产的相关责任权利,将政务数据使用作为履职尽责的考核项,推动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体系,形成常态化监督工作,推进改革继续深入。

  二是进一步推进可信空间建设。部分行业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仍有提升空间,需进一步优化数据质量。亟需建立“信用代证”可信数据空间,保障各级各部门数据传输校验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发“代证”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批量核验、风险预警、合规检测等增值服务。通过创新券、首购订购等方式给予首年补贴支持,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三是进一步完善主体权益保障。建立快速异议与修复机制,可更好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可借鉴国际数据保护的经验,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一般异议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异议3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回复,紧急异议(涉及重大商业机会)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设立“信用修复快车道”,对于已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轻微失信行为,建立“即申即修”机制。探索建立信用保险制度,对因信用记录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四是进一步减小区域间差异。各地区数字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均衡发展。公开数据显示,东部地区政务信息化投入是中西部地区的2.3倍,数据共享程度差距达40%以上,在区域信息化基础差距上要考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在区域协同上,开展区域协同示范,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率先建设“信用代证互认示范区”,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互认清单,通过“白名单”机制实现异地事项免证办理。上海自贸区的经验表明,跨区域信用互认可将企业跨地投资的前置审批时间缩短60%以上。建立“信用代证能力指数”,定期评估各地区实施水平,将评估结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

  “信用代证”改革的深层价值在于重塑政府与市场的信任关系,从“证明你是你”转向“你的行为记录即可证明”。这种基于数据的信任机制更加客观、动态、可追溯,为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统筹兼顾多方面因素,例如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便民与安全、创新与稳定。这要求我们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技术支撑和权益保护机制,确保数字化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金鑫,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广华,山东省德州市大数据与智慧城市建设中心副主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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