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推进失信企业信用惩戒精准化管理
来源:信用河南 发布日期:2025-07-02 浏览次数: 浏览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洛阳市中院推进失信企业信用惩戒精准化管理,加强信用修复,进一步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开展核查清理严重失信主体纳失情况。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涉及的纳失案件进行逐案核查清理,不符合纳失情形的,依法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洛阳市中院执行局与破产庭加强沟通,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严重失信主体,移送破产庭处理;符合终本出清案件的,及时推进终本出清工作,促进案件执行完毕,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

(二)明确企业信用修复的情形和程序。对于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配合法官制定等5种情形给予信用修复。明确申请信用修复的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时限等。依法保障胜诉债权人权益实现的同时,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合理高消费出行。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看病就医等个人消费为由提出以其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予以准许。

(四)加强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严格依照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被执行人企业虽未履行完毕债务,但以执行和解、提供担保、如实报告财产等方式积极配合执行或履行义务的,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防过度适用惩戒措施。

截至目前,洛阳市法院共对915家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根据申请单次解禁245人次,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降低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精准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有力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洛阳市法院将用好对失信企业精准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用好执前督促、“预处罚告知书”以及信用修复、单次解禁等各项执行措施,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信用修复和单次解禁的标准、申请材料、审查时限、结果告知等程序,强化对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执行措施,创造更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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