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畜牧局查处闫某经营假兽药案
来源:平顶山市畜牧局 发布日期:2019-03-06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畜牧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对闫某的兽药经营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标称为江红岩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兔病专家银翘散(规格100g/包,批号兽药字(2006)147261633号,生产日期2013年11月08日,保质期2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认定该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过期为假兽药。本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对闫某做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闫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处罚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要认真学习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本案对广大兽药经营者有重要警示意义,在此提醒广大兽药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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