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
来源:中宏网 发布日期:2023-08-14 浏览次数: 浏览

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

《通知》聚焦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等方面,提出九项措施。

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在政府违约失信信息如何获取和认定方面,《通知》提出,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其中,将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

在对政务失信行为加大惩戒措施方面,《通知》明确,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此外,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也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国家发改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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